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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客來網路書店 2018-03-13 15:03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賴姓男子與李姓女子有金錢糾紛,賴男打電話給李女的丈夫鄭男,告訴鄭男「我會找人去找你」,還宣稱他與朋友都是「有的沒有的」,鄭男自認受到恐嚇而報案,台中地院一審認為,所謂「有的沒的」,指的是「非屬善類」,賴男威脅要找「非屬善類」的人去找鄭男,一審依恐嚇罪判處拘役20日,但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,賴男是用自嘲語氣說「有的沒的」,沒有恐嚇含意,撤銷原判決,改判無罪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李女委託賴男賣房子,事後賴男認為李女積欠仲介費,但卻找不到李女,遂於前年8月15日下午打電話找鄭男,鄭男拒絕處理,賴男氣憤說「我知道你在某公司上班,我會找人去找你」。
同日晚間,賴男又再度打電話給鄭男,李女接聽並錄音,李女質問賴男「你說要找人去找我丈夫,是什麼意思?」,賴男回答說「我找我朋友而已,我朋友剛好在這家公司(意指是鄭男的同事),剛好,有的沒的、有的沒的一堆」,李女反諷說:「我知道你朋友都有的沒有的」,賴男回博客來網路書局答「對啊,我本來是有的沒的」。
賴男否認有恐嚇之意,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,賴男雖沒有直接恐嚇,但卻暗示他的朋友是「有的沒的」,也就是「非屬善類」,賴男是用暗示手法,以「非屬善類」的人,可能加害李女與鄭男夫妻身體或自由,迫使出面解決仲介費,導致這對夫妻處於恐懼狀態,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20日,可易科罰金2萬元。
賴男上訴台中高分院,卻有異於一審的不同見解,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,從整段對話來看,賴男是用自嘲的語氣說「對啊,我本來是有的沒的」,賴男在對話中,並沒有任何加害李女與丈夫的話語,雖然講話不友善,卻不是加害對方的「惡害通知」,另外,賴男也沒有謾罵、恫嚇、威脅或強迫話語,「我會找人去找你」、「有的沒的」等語,也沒有加害李女與丈夫的意涵,原審未察就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論罪,「尚有不當」而撤銷,改判無罪確定,不得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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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賴姓男子與李姓女子有金錢糾紛,賴男打電話給李女的丈夫鄭男,告訴鄭男「我會找人去找你」,還宣稱他與朋友都是「有的沒有的」,鄭男自認受到恐嚇而報案,台中地院一審認為,所謂「有的沒的」,指的是「非屬善類」,賴男威脅要找「非屬善類」的人去找鄭男,一審依恐嚇罪判處拘役20日,但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,賴男是用自嘲語氣說「有的沒的」,沒有恐嚇含意,撤銷原判決,改判無罪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李女委託賴男賣房子,事後賴男認為李女積欠仲介費,但卻找不到李女,遂於前年8月15日下午打電話找鄭男,鄭男拒絕處理,賴男氣憤說「我知道你在某公司上班,我會找人去找你」。
同日晚間,賴男又再度打電話給鄭男,李女接聽並錄音,李女質問賴男「你說要找人去找我丈夫,是什麼意思?」,賴男回答說「我找我朋友而已,我朋友剛好在這家公司(意指是鄭男的同事),剛好,有的沒的、有的沒的一堆」,李女反諷說:「我知道你朋友都有的沒有的」,賴男回博客來網路書局答「對啊,我本來是有的沒的」。
賴男否認有恐嚇之意,台中地院一審卻認為,賴男雖沒有直接恐嚇,但卻暗示他的朋友是「有的沒的」,也就是「非屬善類」,賴男是用暗示手法,以「非屬善類」的人,可能加害李女與鄭男夫妻身體或自由,迫使出面解決仲介費,導致這對夫妻處於恐懼狀態,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20日,可易科罰金2萬元。
賴男上訴台中高分院,卻有異於一審的不同見解,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,從整段對話來看,賴男是用自嘲的語氣說「對啊,我本來是有的沒的」,賴男在對話中,並沒有任何加害李女與丈夫的話語,雖然講話不友善,卻不是加害對方的「惡害通知」,另外,賴男也沒有謾罵、恫嚇、威脅或強迫話語,「我會找人去找你」、「有的沒的」等語,也沒有加害李女與丈夫的意涵,原審未察就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論罪,「尚有不當」而撤銷,改判無罪確定,不得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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