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2017-08-16 16:53博客來網路書店

〔記者黃建華/高雄報導〕屏東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車禍處理小組方姓警員,104年處理郭姓男子騎機車肇逃,造成曾姓女騎士受傷案,「輕案」簽結,在交大車禍調查表的事故類別偽填為「A3(僅有財損)」,被廉政署南調站查出,一審被屏東地院依圖利罪判處1年6月、褫奪公權1年,緩刑4年。方員不服上訴,遭高雄高分院駁回,維持原判。

判決指出,方姓員警在二審審理坦承有上開行為,但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犯行,並辯稱:郭男並沒有獲得利益云云,肇逃刑責已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,足見被告並未使郭男得到肇事逃逸不追訴處罰之結果,應對方員為無罪判決,

不過,法院調查,方員承辦本件交通事故,郭男肇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,係屬A2類: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。方員應於事故發生後5 日內,將相關交通事故處理資料送審核小組,審核後製單舉發;另郭男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,方員應填報疑似肇事逃逸追查表,再移由相關單位偵查辦理,或通知郭男到案說明,並於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,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。

但方員捨此不為,竟以警用電腦製作其所掌管相關公文書,博客來 coupon在卷宗封面之「事故類別」欄中登載「A3(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)」,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」之「交通事故類別」欄中勾選「A3」,及登載「息事案件:本案無人受傷毀損輕微,當事人均願自行處理息事,請求警方免予處理」等不實事項內容。

再將全部案卷依序交予不知情之曾姓小隊長等人核章、歸檔,上開行為顯已隱瞞郭男肇事逃逸之犯行,並使郭男免於遭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、4、5項規定,應科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罰鍰、吊銷駕駛執照、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之處分,及被依刑法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追訴審判之利益,已可確定。

二審合議庭認為,屏東地院一審依圖利罪判處方員圖利罪判處1年6月、褫奪公權1年,緩刑4年,並無不當,駁回方員的上訴。
DA580BE128F68D75
arrow
arrow

    uunh8ahwtv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